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1-30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电子版可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jsjrb.jiangsu.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联系(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鸿瑞大厦1号楼,邮编:210036,电话:025-83337410,传真:025-83338027)。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条例》,认真落实《江苏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力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全年共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工作动态、“双公示”信息、通知公告等各类政务信息579条,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申请25件,电话答复“12345”服务工单181件,办理建议提案54件(省人大代表建议22件、省政协提案32件)并及时进行公开,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监管稳定的透明度。

(一)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一是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依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新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申请新增全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编制公布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更新维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二是优化涉企业和群众政务服务。推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苏企通”平台,动态上线金融惠企政策;在“苏企通”平台开发地方金融组织审批申请事项移动应用;编制“苏政40条”金融服务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平台维护相关事项;编报“政策法规”信息手册,助力全省“12345”热线政务信息库惠企政策归集展示;优化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上申请登记系统,推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与“双公示”工作无缝链接。三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丰富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板”新增上线“苏服贷”“环保贷”“苏贸贷”等政银合作产品,平台全年注册企业超116万户,当年累计撮合融资规模超8179亿元;加速扩能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关联图谱、风险监测预警等征信服务,助力信用贷款精准有效投放,“苏信码”“苏信分”等征信支持类产品应用扩面增量,归集涉企信用数据超3738项、6.9亿条,基础征信报告覆盖企业超85万户。

(二)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政策宣传解读。一是及时解读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解读我省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做法,帮助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了解融资担保体系的功能作用,切实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有效资讯和服务,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和稳定经济增长。二是积极宣传普惠金融服务政策。为抢抓三季度经济增长恢复的关键窗口期,进一步提升我省普惠金融服务广度深度,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开展“普惠金融县区行”活动,推动普惠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直达基层,人民日报、新华网、新华日报等10余家主流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通稿,扩大了社会知晓度,提升了工作成效。三是着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宣传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022江苏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全省行”“防范养老诈骗”“金融知识普及月”等活动,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系列警示15篇,通过“江苏有线”电视终端、江苏广播101.1频道等渠道开展防非宣传。与此同时,组织面向监管对象的政策法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举办企业上市专题培训、数字人民币专题培训等活动。

(三)倾力打造公正透明法治环境。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是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任务。三是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配套制度。修订《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外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四是推进科学依法民主决策。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明确年度重大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承办部门、法律政策依据、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局专家库作用,组织专家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决策咨询论证,通过舆情跟踪、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省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1

0

0

1

0

0

2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5

0

0

1

0

0

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机“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7

0

0

0

0

0

17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

0

0

0

0

0

1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4

0

0

1

0

0

2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要求,2022年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政务公开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下一步,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优化信息公开载体平台。完善局网站栏目设置,推动网站适老化改造,拓展主动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效。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继续做好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监管稳定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努力实现政策性文件与相关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起草制定同步推进。多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形象化、口语化、多元化解读,努力让群众听得懂、记得牢、用得上。三是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梳理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依法办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加强信息校核审查,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我局未收取信息公开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2023年1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