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将有法治保障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2013年12月,江苏省产研院成立。十年成长、十年突破,省产研院既做科技创新的先锋,也架起从科技到产业的桥梁,创造了众多改革经验。这些经验,集中体现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省产研院时提出的“四个对接”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
省产研院在深化改革上大胆探索,蹚出一条从科技到产业的新路。截至2023年,以省产研院为核心力量的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累计在长三角区域组织实施97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孵化企业超过1500家,培育多个项目估值超过10亿元。十年来,省产研院充分发挥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示范作用,集聚了一批优质创新资源、建设了一批新型研发载体、培养了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高层次人才,成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张亮丽“名片”。
与此同时,省产研院形成符合创新规律、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践了“项目经理”“团队控股”“拨投结合”等突破性改革举措。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在作立法说明时评价说,该院成立以来,较好解决了我省创新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对各环节创新主体进行优化组合,建立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新机制,成为我省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代表。
怎样走好下一个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改革路?法治是可靠保障。刘波表示,通过立法明确省产研院的职能地位、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将十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有利于确保省产研院未来一段时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不断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众多改革部署在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都有具体回应。
一头连着科研,一头连着市场,省产研院职能定位将通过法规明确下来,即发挥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作用,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集聚与配置能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产业发展需要。为此,省产研院负有“开展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参与全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具体职责。此外,省产研院法人治理结构也将得到法规确认,即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省政府设立省产研院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院长作为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有确认,更有创新。此次立法以人才培育引进、产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为重点作出制度安排,将充分赋予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自主权和探索权。
人才培养引进有关条款规定,省产研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省产研院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境内外高级研发人才作为项目经理,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未来省产研院还可根据授权组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相应人才职称评价。
产业技术研究上,立法明确支持省产研院与科研团队合作建设专业研究机构,实施科研团队持股、参与决策等激励措施,规定省产研院可以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出资并提出技术研发需求、资金投入多元化、整合境内外研发资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科研成果转化上,立法支持省产研院与科研团队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机制。条例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省产研院还可以按照规定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
为充分释放省产研院创新动能,一些长效保障促进机制将通过立法予以确立。省政府将负有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产研院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责任,并应将省产研院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稳定支持和必要保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负其责支持发展,例如,省教育等部门要通过安排专门招生计划等方式,支持省属高校和省产研院联合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在税收支持政策、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科创基金设立、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举措,细化相关条款内容,加大保障促进措施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在列入加强专项经费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条款的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相关负责人在锐意创新探索中出现决策失误、偏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将免除其决策责任。一些专家提出,立法要重点把握“放活”与“管好”关系,推动省产研院建立科学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经费规范高效使用。为此,或可通过设立省产研院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强化内外部监督。
未来条例通过后,对在更大范围内推动改革也颇具意义。“当前,我省亟需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亟待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工程化再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生态体系。”刘波展望说,出台条例有利于发挥法规的引导、保障和规范作用,支撑省产研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打通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此外,通过立法固化经受实践检验且成效显著的改革成果,也有利于支持省产研院探索符合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适合中国国情、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型创新主体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