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文件要求,针对部分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商业保理公司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现对全省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
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且存续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
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
(二)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
主要表现形式: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
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
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管部门抽取检查的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查阅档案合同、相关系统信息、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系统数据;通过上门、电话等形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客户和合作机构进行走访,了解业务开展和费用收取等情况。
(二)进度安排。2022年8月20日前,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辖内商业保理公司全面开展自查、填写《商业保理公司自查情况表》(附件1)、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根据商业保理公司自查情况,选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重、自查工作不充分的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视情选取个别重点机构共同参与检查工作。
2022年10月31日前,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专项检查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扎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照检查内容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确保检查质量。要做到检查与处置并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和《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及时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管意见函,公开通报,调整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在自查环节中,主动反映存在问题、并积极配合整改的企业,可采取不予以通报等方式从轻处理。
专项检查期间(2022年10月15日前),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025-85550776,83337414,jcfa@js-sybl.com。投诉举报人需实名举报反映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保理公司,并提供相关说明和佐证材料(无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