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用法 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 2023- 05- 12 14: 59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原始股等名义,编造保本、返利、回购、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词语,借助网页、微信、微博、QQ、APP等渠道进行传播,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更好地防范非法集资,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示如下:

一、从本质上甄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根据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等),都需要经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因此,广大群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投资金融项目前,应当查验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防止掉入不法机构的陷阱。

(二)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还本付息实质上是资金借贷。根据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资人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购、返利等其他投资回报,主要是诱导公众参与集资,即便短时间内做到保本保收益,也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

(三)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从形式上甄别非法集资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提示1:打着投资及投资咨询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绝大多数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没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资机构行政许可情况,没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通过销售理财产品或者推介项目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提示2: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我省对开展信用互助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参与互助人员可以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在我省信用互助试点名单内。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提示3:通过兜售“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公司上市发售原始股,听起来千载难逢,大多是不法分子精心编造的“原始股”非法集资骗局。真正的原始股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以在上市一段时间后售出的股票。一般情况下,原始股只属于公司的创始团队、高管等人员。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成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投资者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要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提示4:打着“私募基金”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伪私募”,一定要坚决远离。正规私募基金只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限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外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提示5:假借“预付消费”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不法分子以“预付卡”“预付费”“充值”等名义,宣称“消费返利”“消费即投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除了可以消费,还可以返还预付资金甚至支付利息。无论是“预付卡”还是“预付费”,交易活动的本质是消费。为鼓励顾客多预付资金,正规商家通常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赠送一些产品或服务,但不会承诺返还预付资金甚至付息。如果发现在办理“预付卡”、存入“预付费”时,商家声称可以返本付息,请警惕卷款跑路风险。

提示6:打着“投资养老床位”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对于养老项目、预订床位等名义的投资,投资人或消费者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养老项目建成前投入资金存在很高的风险,建成后投入资金存在一床多卖的风险。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提示7: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三、防范非法集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持理性投资,想想自己懂不懂,算算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理,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进入投资骗局,亏一次很可能就会血本无归!要理性评估心理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能力,不要冒险进行赌徒式投机!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几个心眼儿,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

再次提醒: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组织或者协助非法集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如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

                                                                     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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