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介绍亲朋好友投资超800万元,结果……
近期,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经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宣判,被告人闭某因通过线下聚会、微信群等渠道向朋友及不特定公众宣传推介参与投资挖矿投资Ap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中,被告人闭某受网恋男友蛊惑,租赁房屋进行公益慈善聚会,期间从男友推荐的挖矿投资App获利,得知推荐新客户注册可获提成,便通过线下聚会、微信群积极向朋友及不特定公众宣传推介参与投资该海外挖矿平台,在其介绍下,30余名投资人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投资超800万元,该平台毫无征兆下一夜爆雷关闭,投资者本金多数无法追回。
在办理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检察官了解到,该犯罪团伙开设门店、建立微信群以“公益慈善”吸引关注,借助私设网络投资平台,转账购买“算力包”获取收益,打着对接海外电子货币交易所、国际保险公司担保的旗号,从事所谓的虚拟电子货币挖矿及矿机投资,宣称无风险高收益,投资者尝到甜头越陷越深,一不考察实体经营资质,二不听从劝阻违法参与电子货币等灰黑色产业,导致血本无归,从投资者变成组织者的闭某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虚拟货币、电子货币从地面转入底下,仍然勾动着期盼一夜暴富的心弦,黑灰色产不是通往财富自由的捷径,而是一片损人不利己的泥淖。
纵观非法集资犯罪,不管其马甲外壳是何种投资标的,都离不开“高利息、高回报”这一核心,而黑平台募集到的资金,往往被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不要侥幸能够在平台爆雷前能薅一把羊毛,违法地带危机四伏,资产安全无从谈起。想要美好生活舒心踏实,诚实劳动是唯一途径,勤劳方能致富,良善方得始终。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第一款笫(一)项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信息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