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 2022- 02- 24 10: 46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方面,制定《暂行办法》是提升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水平的需要。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2021年7月1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施行。随着两个条例的出台以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监管规则逐步完善,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随之扩充,行政处罚已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执法手段。为保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亟需制定《暂行办法》,指导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规范有效实施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制定《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需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对实施行政处罚提出更高标准与要求。制定《暂行办法》以规范本条线的行政处罚程序,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效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推动我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

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6.《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7.《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8.《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9.《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10.《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

11.《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苏政发〔2021〕68号);

12.《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规定》(苏依法办〔2020〕8号)。

三、制定过程

(一)立项与起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1年正式启动《暂行办法》制定工作。期间,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收集了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认真借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等制度经验,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实际情况,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与意见采纳。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并专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先后组织了基层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组织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通过以上方式,共征集到反馈意见43条,采纳28条;其余15条意见因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表述不规范等未予采纳。在此基础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后,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暂行办法》。

四、主要制度与需要说明的问题

《暂行办法》共八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以及告知、回避、保密等制度,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的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辖。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等法定职权,重点对省、设区市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规定(注:《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明确国家规定应当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管辖权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使)以及重大复杂的案件由省一级管辖,其余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案件由设区市一级管辖,并规定属地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管辖权转移、案件移送等规则。此外,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现实问题,还规定了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办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对执法机构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进行规范,重点是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规定》等规定,对调查取证的基本规范予以明确。同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及行业监管规定中明确的查封扣押、决定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时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规范相关行使程序。

第四章 审核与听证。规范法制审核、权利告知、听证等程序,参考《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标准与听证标准;结合《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听证程序予以明确;并要求因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权利告知。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明确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情形,并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行政处罚执行、信息公开、案卷管理等要求。

第六章 简易程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和相应步骤进行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明确在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结合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吸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关于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的最新规定,对期间与送达方式作出指引性规定。

第八章 附则。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执法格式文本的使用要求,并明确特殊程序适用以及《暂行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