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07- 29 17: 41

相关政策文件:http://jsjrb.jiangsu.gov.cn/art/2021/7/29/art_79409_9955264.html

 

7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联合印发《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以下简称QDLP对外投资试点)是指经认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运用试点基金的自有资金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投资标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QDLP对外投资试点是对现有境外投资方式的升级,在投资主体、投资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

今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省开展合QDLP对外投资试点工作,试点额度50亿美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江苏证监局在遵循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学习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论证,一定范围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制定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江苏省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有利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利于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有利于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动落实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共11章、46条,从试点主体定义、试点工作机制、试点主体资格条件、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试点运作、资金托管、外汇管理和额度投资管理要求、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明确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等相关主体的定义;对试点工作相关机制作出安排,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章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第7-11条),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资格条件、业务范围。

第三章 试点基金(第12-14条),明确试点基金组织形式、初始募集资金规模、投资范围。

第四章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第15-19条),明确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定义、条件、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五章 试点申请(第20-23条),明确试点资格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及登记备案要求。

第六章 资金托管(第24-27条),明确试点基金境内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江苏省内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境内托管人,并作为独立第三方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行政管理(第28-29条),明确试点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要求行政管理人做好计算及发布资产净值和投资收益情况、维护试点基金财务账簿记录、按照反洗钱有关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协助监督试点基金合规运行。

第八章 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兑(第30-34条),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等要求,以及开立托管专用账户、资金跨境收付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章 额度及投资管理(第35-37条),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总量控制、余额管理、内部调剂和取消资格收回额度的情形。

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38-44条),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履行信息报送、信息披露业务,托管人做好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同时明确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第45-46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二)《实施细则》共8章、41条,包括总则、试点资格的申请和认定、注册登记备案、外汇登记、资金托管与汇兑、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及监督管理、附则。

《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对试点资格认定和额度审批等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了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职责分工;二是规范了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登记注册、产品备案、外汇登记、银行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建立了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违规行为处置;四是制定了申报材料标准格式文本,方便试点企业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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