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 2021- 01- 23 16: 39

相关政策文件:http://jsjrb.jiangsu.gov.cn/art/2021/1/22/art_79409_9752426.html

为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印发了《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需要。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迫切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是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融资租赁行业兼具“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是产业与金融结合的重要纽带,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相较于先进地区仍有较大差距,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租赁本源”,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释放融资租赁行业更大的发展潜力,迫切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三)制定《实施细则》是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金融风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隐患逐渐暴露,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问题突出。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规则,夯实分类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属地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迫切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三、《实施细则》制定过程

(一)立项与起草。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暂行办法》,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省政府的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启动《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成立专门的起草团队,深入学习《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借鉴已出台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文件的兄弟省市实践经验,统筹推进《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与意见采纳。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泛征求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省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江苏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部分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家代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与此同时,对《实施细则》中有关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的会商程序、禁止性条款、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规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条款,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部门、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领域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组织召开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会商机制专题协调会,邀请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就会商程序的具体操作实施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并组织多轮修改,对《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呈报请示与签署公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组织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无异议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政策法规处组织了合法性审核,出具无异议的合法性审核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实施细则》(送审稿),并提请省政府研究。省政府召集省有关部门单位,就《实施细则》(送审稿)组织专题研究并组织合法性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专题研究意见和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送审稿作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名义组织印发实施。2021年1月21日,《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于3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制度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活动均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此外,还明确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并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会商机制。

(二)确定会商机制程序及审查要点。《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会商机制的程序以及监管部门的审查要点;明确了设区市监管部门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报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或者形成一致意见后,向申请人出具会商意见,同时还具体规定了监管部门在会商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股东信誉及资产规模等内容。

(三)列举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范围。《暂行办法》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实施细则》第十条结合我省融资租赁交易实践情况,对租赁物进行了正向列举,主要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飞机、汽车、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租赁物。

(四)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管理,针对目前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较为集中的问题,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专门规定,并根据专家意见作进一步明确。例如:不得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与承租方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提供服务时,准确解释融资租赁业务内容,真实、全面告知车辆所有权归属等重要信息;规范租金管理,实际收取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不得超过国家限制性规定;不得为客户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等。

(五)细化正常经营类公司标准。为了进一步细化《暂行办法》关于对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并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支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范行业发展,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七章规定了支持本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发挥作用,具体包括: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优质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财政奖补政策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政府相关产业引导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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