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 2020-06-23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处室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应当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事项可能对地方经济金融产生严重影响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并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风险的,应当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本系统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健全系统内法制审核人才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六条 局法制处室设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清单,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如果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局行政执法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局承办处室”)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局承办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局承办处室向法制处室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处室会签等程序。

第九条 局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送审函应当载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处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完备,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无法如期补充的,应当直接退回承办处室。

第十条 局承办处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至少在办结期限前12个工作日送法制处室审核。

局法制处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局法制处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处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件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局法制处室可以邀请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局法制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局法制处室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局承办处室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处室进行审核。

局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处室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处室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局法制处室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局法制处室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局法制处室在实施法制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执法事项存在重大执法瑕疵,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督察。

第十九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局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法制处室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列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考核体系中,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局承办处室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三)局法制处室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1X年)(样表).pdf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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