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万余元 四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 2020- 12- 07 14: 20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翁某源、钟某斌等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翁某源、钟某斌等人定罪及量刑,判处翁某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钟某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翁某源、钟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孙某、邓某翔等人,先后成立武夷山众成实业有限公司等,虚构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向不特定群体进行公开宣传,通过承诺高额返现、赠送投资金额等额的积分用以兑换礼品的方式,非法集资。翁某源、钟某斌等并未将所吸资金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支付前吸钱款的高额返利,导致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其中翁某源全面负责所有事务,钟某斌协助翁某源进行日常管理;孙某根据钟某斌安排,分配钱款、采购物资等事务;邓某翔负责福建区域市场销售等。

经统计,翁某源、钟某斌等人在福建永安、南平和湖北省安陆等地,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90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76.9万元,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4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翁某源、钟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对外投资之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组织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实际占有并控制所吸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钟某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孙某、邓某翔受雇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组织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翁某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钟某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邓某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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