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说明
相关政策文件:http://jsjrb.jiangsu.gov.cn/art/2020/12/21/art_79409_9752429.html
为加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我局起草了《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背景
(一)落实《条例》和《补充规定》的需要。2017年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制度,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等部委又下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上位法支撑。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落地,细化具体措施,增强可操作性,需要配套出台我省实施细则。
(二)理顺监管机制的需要。2018年机构改革后,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能由省工信厅划转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且省工信厅(原省经信委)于2012年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2010年第3号令)制定的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因上位法依据的变动,难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对两个指引进行废止并起草《实施细则》。
(三)防范化解风险的需要。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始终是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必须坚守的底线。《实施细则》一方面通过细化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完善内部风险处置机制,规范日常运营、防范化解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属地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预防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范化解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风险。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一)及时立项起草。2020年伊始,我局启动《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工作,成立起草团队,认真学习《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条例补充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总结我省现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监管工作指引》等规章实施以来的经验不足,研究借鉴有关省市出台的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先后组织召开了13个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和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意见建议;书面征求13个设区市人民政府、10个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学界专家学者、律师对《实施细则》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团队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严格审查把关。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组织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无异议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政策法规处组织了合法性审核,出具无异议的合法性审核报告;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将《实施细则》报送该会审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实施细则》(送审稿),并于2020年12月18日印发,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省、市、县(市、区)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及办理备案事项的流程、条件及需要提供材料的下载来源等。明确了属地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职责定位为: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承办代收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提出拟办意见等工作,实质审查主体仍然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基层监管部门的职责由初审改为代收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提出拟办意见,一方面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不能下放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属地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使得行政许可申请人对流程一目了然。提高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条件:《条例》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提高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实施细则》第十条将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为不低于1亿元。
第三章经营规则。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严禁开展的活动、内控制度要求、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等,并对融资担保公司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报送作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各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进行了要求,重点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程序、内容、方法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依据《条例》的规定,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是辖内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地方各级监管部门风险防范处置措施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相关机制落地落实。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适用的罚则及处罚实施权限。
第六章附则。补充规定了《实施细则》适用对象,强调了行业协会作用和《实施细则》施行时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