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两项证明事项,分别为法人股东纳税证明和股东(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详见附件1)。
以上两项证明事项均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股权变更)审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股权变更)审批时所需申请材料,各设区市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主动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核查及申请人书面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等方式获取,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1.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取消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表.docx
2. 申请人书面承诺书(模板).doc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宋长进,电话:025-83398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