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店铺"返租"月月享收益 60余人遭集资诈骗千万余元

注册成立空壳公司,虚构自己取得商铺所有权的事实,以投资经营皮草城、儿童乐园等项目为由,并许以高额利息,大肆非法吸收公众投资1000余万,而所谓的投资项目却是自始至终都未真正上马。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韩某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报案人变犯罪嫌疑人自投罗网牵出非法集资大案

“公安局吗,我被非法拘禁了……”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报警电话响起,报案的是一名杨姓男子,声称自己被多人非法控制在定海某宾馆内。

公安机关接警后展开调查,发现事实远没有报案人杨某所说的那么简单。现场十多名群众情绪激动,声讨被控制的杨姓男子骗了他们的钱,还玩起了失踪。

随后,群众代表王波等人讲述了他们的被骗经历。

2015年7月初,王波接到一个推销电话,对方称在定海白泉镇某商业广场有旺铺招租。手头有部分闲钱的王波便想去了解一下。一名自称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韩姓男子接待了他,并向王波介绍了商铺投资模式:其公司在白泉有大量商铺转让使用权,投资者购买商铺使用权后再将店铺“返租”给公司,由公司用来经营皮草城、游乐场等项目。通过这种“转让后返租”的方式,公司达到融资目的,而投资者每年可坐享投资额8%以上的租金。

王波实地参观了商铺后,觉得项目不错,决定投资。按照按双方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王波赚取租金差价的同时,要向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使用权转让金,每间商铺根据面积大小,以7500元每平方的价格付转让金。王波先后投资了9间商铺,总计88万余元,这是其毕生积蓄以及来自朋友的10万元。

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波每月都能拿到七、八千元的租金收益,这曾一度成为他向亲朋好友炫耀的投资好渠道,但好景不长,2017年4月份,王波与众多投资者发现应如期支付的租金收益没有到账,当他们赶到该公司办公点时,已经是“铁将军”把门。

王波等投资者慌了神,四处寻找该公司的负责人杨某,终于在2017年9月27日这一天,发现了他的行踪。众多投资者将杨某团团围住向他索要钱款,杨某无法脱身,于是就有了那通报警电话,也正是这通电话,牵出了一桩非法集资大案。

公安机关立案展开侦查,随后的几天了里,被害人纷至沓来,到公安机关做笔录的就有60余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

杨某究竟有怎样的魔力,能获得这么多人的拥趸?

只有5年商铺使用权,却转让了20年

随着杨某的到案,这场庞氏骗局得以还原。

杨某37岁,丽水青田人,2014年至2016年间,其先后注册成立了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间,杨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在定海白泉某商业广场做起了“旺铺招租”的生意。为了让公众投钱进来,杨某可谓煞费苦心。

他专门招聘了江苏籍的韩某担任其公司总经理,帮其打理此块业务。此外,还招聘了20余名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散发传单、向媒体投放广告等开展大肆宣传。

“只要4万元就能在舟山做房东,包租20年,月月收租金……”其广告文案声称,公司将在舟山投资经营某品牌皮草城、儿童乐园等项目,投资者只要投资商铺并返租或者合伙入股,就能获得高达8%至18%的年化收益,且本息短期内随用随取,没有任何风险。

在种种包装、宣传之后,杨某的“众筹”项目也就越来越有模有样,加之在高额固定收益的诱惑下,民众纷纷将钱投了进去。

“合同上明确说明了商铺所有权为杨某。”投资者李东说,像他一样的投资者们正是看到了杨某雄厚的实力,才放心将钱投了进去。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定规定商铺使用权转让期限为20年,“不过我们约定4年后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到时将会返还投资人支付的商铺使用权转让金和收益金。”在种种看似很靠谱的允诺下,李东先后参与了商铺返租与合伙入股两种投资方式,共计近70万元。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人员发现杨某大张旗鼓向界宣传的拥有多家商铺的产权,其实是一场骗局,商铺并不是其购买,他只是在白泉某商业广场租了几个面积较大的店铺,再划分成众多小商铺,这些商铺的租期最长只有5年,而他与投资者们签订的商铺使用权期限却长达20年之久。

非吸还是集资诈骗?检察官撕开诈骗假面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韩某移送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此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之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审查起诉阶段,定海区检察院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办理此案。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杨某向公众非法集资来的钱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其向外界宣称的经营的多个项目自始至终都未实际经营。杨某的种种行为及资产状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其不仅仅是投资失利那么简单,极有可能杨某从头到尾都在“导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涉嫌集资诈骗。

通过阅卷和讯问,办案检察官及时发现了杨某在整个融资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针对发现的案件中资金流向、用途等证据薄弱环节,引导侦查机全面的搜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单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链。最终,从客观证据推主观意图,认定杨某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

定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韩某作为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定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案件性质全部予以采纳,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被告人杨某、韩某还被责令退出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文中王波、李东均为化名)

(信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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